不同遗嘱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2021-07-14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46

不同形式和内容的遗嘱效力如何判定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一份遗嘱只有符合了下面的条件,遗嘱才会是有效的。
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规则:
1、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2、非公证遗嘱之间,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自书、代 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抵触的,撤销;
5、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继承,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则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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