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遗嘱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2021-07-14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12

不同遗嘱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不论其设立时间早晚,在所有遗嘱方式中效力最高;两份以上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2,办理公证遗嘱时,立遗嘱人应亲自办理,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出于个人自愿;
(3)遗嘱中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相关规定:
1、《继承法》规定: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继承法意见》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综上,公证遗嘱在所有遗嘱形式当中效力最高,为避免继承纠纷,可以选择将遗嘱进行公证,如果要变更撤销公证遗嘱,需要到公证处再次进行公证。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关知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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