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遗产继承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2021-06-04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49

如何理解遗产继承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1)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时,两个继承顺序的划分依据不仅是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也是权利义务关系。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没有继承权。《继承法》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享有继承权,并列为第一继承人;继父母和继子之间也要根据双方是否形成赡养关系来确定是否有继承权。
(3)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如果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4)有些人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对死者履行了更多的抚养义务,继承法规定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继承人被遗弃、严重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继承权,使其失去继承权。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接受遗产的权利。
(7)根据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公民生死葬义务,享有遗赠权。
(8)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必须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能只享受继承权而不承担继承的义务,但清偿税款和债务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也有一些规定并非机械适用权利与义务相符的原则。举例来说,那些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在分配继承时,应予以照顾(13),这里包括由于年老体弱或残疾,或未成年等原因,未能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仍能获得较多的其他继承人的遗产。
例如,第28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继承份额。胎儿还没有出生,自然还谈不上什么义务的问题,但是为了保护自己出生后的生活,也给了应继承份额,这样才能保护这些特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遗产的经济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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