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代书遗嘱案例
2021-08-03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65

最高院代书遗嘱案例
本院经审查认为,沪江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沪江所请求撤销的10995号判决系张志杰与张志诚、张志浩、张志江、聂时钊、聂俊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沪江所对上述案件的争议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存在错误。一、二审对沪江所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关于沪江所提出其申请法院依职权对翁永林进行心理测试法院未予准许存在的申请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沪江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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