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代书遗嘱案例

2021-08-03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65
最高院代书遗嘱案例
最高院代书遗嘱案例
 
        1994年7月,时任律师翁永林、李幼倩为当事人张志杰的母亲郑淑英办理了遗嘱见证,郑淑英当着两位律师的面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嗣后两位律师先后于1994年、1998年调离沪江所。立遗嘱人郑淑英于2000年9月13日又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与见证遗嘱差异较大。2019年1月25日,沪江所收到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整套起诉沪江所的材料,得知当事人张志杰在其起诉的遗嘱继承案一、二审均告败北,主要原因是其主张权利的依据见证遗嘱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无效,导致无法按遗嘱继承财产。据此,张志杰认为沪江所承办律师有重大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380多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沪江所的财产。现案件仍在审理中。沪江所经仔细分析研究后认为继承案一审法官将见证遗嘱失效归责于律师,缺乏事实依据,有悖于事实与法律,尤其是郑淑英的自书遗嘱除了张志杰以不是原件为由否定之外,其余当事人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然而继承案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却视而不见否定了郑淑英自书遗嘱的效力,并错误地把见证遗嘱的失效归责于律师的办案瑕疵。继承案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未加详察就维持原判。2019年5月10日,沪江所根据事实和法律向继承案作出生效判决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并尽力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沪江所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法院依职权直接找承办律师翁永林就张志杰私下里告诉其这份自书遗嘱是真的这一节事实作调查核实并进行心理测试。原审裁定没有针对上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而对撤销之诉的六个条件加以审查,然后用一句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一、二审判决内容存在错误为由而裁定驳回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沪江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沪江所请求撤销的10995号判决系张志杰与张志诚、张志浩、张志江、聂时钊、聂俊之间的遗嘱继承纠纷,沪江所对上述案件的争议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存在错误。一、二审对沪江所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关于沪江所提出其申请法院依职权对翁永林进行心理测试法院未予准许存在的申请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沪江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继承问题的解答,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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