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8周岁遗嘱的效力
2021-07-14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99

不满18周岁遗嘱的效力
订立遗嘱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4、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5、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6、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7、《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8、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9、 伪造的遗嘱无效。
10、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少年(年龄≤18)立遗嘱是否有效,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年满18周岁是有效的,不满18周岁,但属于16-17岁,且具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条件也有效的,如果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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