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
《遗嘱公证细则》是为了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以下是关于《遗嘱公证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和规定,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一、定义与性质
遗嘱公证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二、公证程序
申请: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受理: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审查: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三、办理要求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效力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能够更好地保障遗嘱人的权益和遗嘱的执行。
以上是关于《遗嘱公证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和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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