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继承?
2021-06-18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97

公房使用权继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房并不是个人私有财产,不属于遗产。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公共住宅不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共住宅租赁住宅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宅的处分权,公民租赁的公共住宅不是继承问题。
根据建设部(现改为住宅建设部)《城市公有住宅管理规定》和司法实践,公有住宅居民死亡,其生前共同居民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民有市户口,共同居住2年以上没有其他住宅。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民条件的,共同居民协商确定租赁人,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手续。
如果公房被拆除,根据《城市房屋拆除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房拆除费用一般是给承租人的补偿和住房配置费用,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者共其他人无权继承。

公房使用权继承?
(1)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书、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转移应当提交有效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让的,应当提交产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8)行政规划、减免地价土地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支付地价的证明书;
(9)以招标、拍卖、上市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当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支付地价证明书;
(10)属于政府福利商品房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1)拆迁补偿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公房并不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上面的内容,公房的所有权人为政府或单位、机关等,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纳入被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如果您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建议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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