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效力案例
2021-11-02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79

北京法院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效力案例
关于代书遗嘱有无数的案例值得研究,下面这篇文章就来说一下北京法院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效力案例,希望看过之后可以帮到您。
北京法院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效力案例
原告XXX是XXX与XXX的儿子。被告XXX是XXX的表侄子。XXX是香港居民,晚年回家乡XXX居住生活,期间被告一直与XXX共同生活,由被告照料XXX的起居饮食,XXX与被告以父女相称,XXX年XXX月XXX日XXX在X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XXX口授,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XXX代为打印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为“我决定待我去世后,在香港地区范围内,属于我的财产全部归我的儿子XXX继承;我晚年在老家XXX生活,XXX是我的表侄女,从XXX年开始与我共同生活,彼此一直以父女相称,我在患病期间都是由她照顾的,在国内范围属于我所有的一切财产由XXX继承,任何人不得争执。”XXX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摁上指印。律师XXX对该《遗嘱》作出见证书,在见证书上签字并加盖XXX某律师事务所的公章。XXX立遗嘱时在场的人除了律师XXX外,还有XXX的朋友XXX、XXX医院的护士XXX、XXX的护理人员XXX,但她们均没有在遗嘱上签名。XXX年XXX月XXX日,XXX因病死亡。
原告诉称,确认XXX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的《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属于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
被告辩称,该遗嘱是XXX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有权按照遗嘱接受被继承人的遗赠。
一审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的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人XXX在立《遗嘱》时,由从事法律职业、有法律工作能力的律师XXX律师代为打印遗嘱,XXX在有四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指印,律师XXX及XXX律师事务所见证。虽然除XXX某以外的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均可以见证XXX的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该《遗嘱》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遗嘱人X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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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效力案例
原告XXX是XXX与XXX的儿子。被告XXX是XXX的表侄子。XXX是香港居民,晚年回家乡XXX居住生活,期间被告一直与XXX共同生活,由被告照料XXX的起居饮食,XXX与被告以父女相称,XXX年XXX月XXX日XXX在X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XXX口授,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XXX代为打印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为“我决定待我去世后,在香港地区范围内,属于我的财产全部归我的儿子XXX继承;我晚年在老家XXX生活,XXX是我的表侄女,从XXX年开始与我共同生活,彼此一直以父女相称,我在患病期间都是由她照顾的,在国内范围属于我所有的一切财产由XXX继承,任何人不得争执。”XXX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摁上指印。律师XXX对该《遗嘱》作出见证书,在见证书上签字并加盖XXX某律师事务所的公章。XXX立遗嘱时在场的人除了律师XXX外,还有XXX的朋友XXX、XXX医院的护士XXX、XXX的护理人员XXX,但她们均没有在遗嘱上签名。XXX年XXX月XXX日,XXX因病死亡。
原告诉称,确认XXX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的《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属于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
被告辩称,该遗嘱是XXX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有权按照遗嘱接受被继承人的遗赠。
一审判决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的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人XXX在立《遗嘱》时,由从事法律职业、有法律工作能力的律师XXX律师代为打印遗嘱,XXX在有四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指印,律师XXX及XXX律师事务所见证。虽然除XXX某以外的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均可以见证XXX的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该《遗嘱》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遗嘱人X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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