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的基本原则

2021-05-26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80
    遗嘱有五种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所做的对自己遗产或其他事务处理所做的安排,如果遗嘱不合法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订立遗嘱的基本原则。

订立遗嘱的基本原则
订立遗嘱的基本原则有四种如下: 
 
  一是男女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无论男女都有权处分自己的遗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男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妇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二是养老育幼的原则
养育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照顾,为最后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三是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原则
继承人应本着互相理解、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应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相互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特殊困难、劳动力不足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一般来说,相同顺序的继承人采取平均分配的方法。

    四是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1)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划分。除了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第一个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和赡养义务大于第二个继承人,因此优先继承;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是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的;丧偶的媳妇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列为第一个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分为多个遗产。
(2)有抚养能力但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依法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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