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口头遗嘱怎么无效
2021-07-30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90

病人口头遗嘱怎么无效
律师解答:遗嘱人立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效:
(1)遗嘱人发生疾病有生命危险或在战时或发生意外灾害,来不及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情况下。
(2)需有2名以上见证人。
一、当事人对“口头遗嘱”产生纠纷最多的原因是对“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理解不一。也即一部分继承人对“口头遗嘱”效力不认可,而另一部分继承人坚信“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1: 王某父亲因病住院,老人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神志清醒。王某父亲生病期间,王某一直细心照顾。王某父亲当即对王某说:“我没别的财产,我死后,咱家唯一一套房子就留给你吧!。”同时让病房里照顾自己的护士作证。经医院治疗,王某父亲病情好转出院。不料两个月后,王某父亲病情突然恶化,进重症监护室,7天后病故。
王某处理完父亲后事,按照父亲的遗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此时王某离家多年的弟弟,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进行房产分割。王某因父亲病危时,多次催其速回,父亲想见其最后一面,都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将其弟弟赶走。然而半个月后,王某却收到了法院传票,李某弟弟竟将他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并分割父亲留下的房产。
法院判决:
判决王某父亲所立口头遗嘱无效。王某所留房产由王某及其弟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1、根据了解,王某父亲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王某父亲成年,无精神病史或精神疾病,且在立遗嘱时精神意识、健康状态良好,有医学诊断及主治医生、护士证人证言。
2、王某父亲所立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
王某父亲所立遗嘱语义清楚,不存在歧义,且其具备对此房产的完全处分权。故可以认定王某父亲具备立遗嘱的条件。
律师认为,王某父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1、王某父亲立遗嘱时并不属于“危急情况”。
所谓的“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主要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面临即将的死亡危险的情形”,而王某父亲在口述遗嘱时,病情稳定、生命体征稳定,并没有生命危险或者面临生命危险。
2、口头遗嘱见证人只有一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了解,王某父亲口述遗嘱时,只有为其护理的护士一人作为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口头遗嘱应该有两个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机解除,口头遗嘱当即失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当即无效。”
王某父亲治疗后病情好转,并出院。即便是王某父亲当时所立口头遗嘱有效,口头遗嘱也会因为危机解除而失效。
故王某父亲所立口头遗嘱属于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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