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家产继承什么意思
2021-07-05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88

遗产家产继承
遗产家产继承,其实就是遗产继承,遗产继承分很多种,主要是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下面结合这个话题,来扩展开谈一谈。
遗产家产继承其实本质就是遗产继承,势必会牵扯到继承权的问题,下面就围绕遗产继承权来展开说一下。
第一:遗产继承权的权利主体
我们所说的继承权主体,即享有继承权,能够行使的主体。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或者是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指定。具体而言,有三类:
一、法定继承人。
二、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三、遗赠抚养协议中指定的继承人。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是继承权的主体,也就是谁有遗产继承资格。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以法定遗嘱的方式分割遗产。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亲属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来确定是否有继承资格。
第二:继承权实现
继承权的实现也称为继承权的实现,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结果。
实现继承权有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人范围内;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3.实现继承权的内容是合法的,不会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要实现继承权,首先要明确自己是否有继承主体资格,遗书是遗书,没有遗书是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的继承人都有权分割遗产。如果协商失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第三:失去继承权的情形
失去继承权,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人民法院取消的情形。《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遗产家产继承其实本质就是遗产继承,势必会牵扯到继承权的问题,下面就围绕遗产继承权来展开说一下。
第一:遗产继承权的权利主体
我们所说的继承权主体,即享有继承权,能够行使的主体。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或者是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指定。具体而言,有三类:
一、法定继承人。
二、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三、遗赠抚养协议中指定的继承人。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是继承权的主体,也就是谁有遗产继承资格。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以法定遗嘱的方式分割遗产。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亲属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来确定是否有继承资格。
第二:继承权实现
继承权的实现也称为继承权的实现,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结果。
实现继承权有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人范围内;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3.实现继承权的内容是合法的,不会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要实现继承权,首先要明确自己是否有继承主体资格,遗书是遗书,没有遗书是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的继承人都有权分割遗产。如果协商失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第三:失去继承权的情形
失去继承权,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人民法院取消的情形。《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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