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案例大全
2021-11-09 来源:北京遗产继承网 作者:创始人 浏览:90

遗产纠纷案例大全
原告:周某(音),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xxxx公司xxx职位,住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
原告:周某某(音),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xx公司xxx职位,住xxx市。
原告:周某普(音)(兼周某、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建一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
被告何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xx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xx区xx路xx号楼xx号楼。
原告周某、周某普、周某某与被告何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周某某、周某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英、王某鸣与被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周某某、周某普诉称,被告与原告父亲周某德于2003年11月4日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周某德用其与前妻的工龄根据国家福利分房政策购买了北京市xx区xx路xx号院房屋一套,共104.85平方米。另原告的父亲周某德和被告于2006年6月共同在单位购买了8.5万元的基金。原告的父亲周某德于2007年1月24日去世,被告私自从周某德的银行帐户里取走6400美元。
被告还从周某德其他帐户中取走部分款项,共计240887.96元;另被告与周某德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号及xx区xx小区xx号房屋一套;请求分割存款。
被告何XX辩称,被告与周某德是合法的配偶,双方的婚姻关系从1996年开始,于1999年12月28日期间离婚,于2003年复婚。不管何原因离婚、复婚,被告有权利与三原告共同继承在周某德名下的遗产。三原告及被告是周某德的合法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本案在具体分割遗产前,应对被告及周某德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析出一半归被告所有,另一半属于周某德的遗产应由三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
xx里房屋购买时间是95年,是被告婚前财产。保险基金实际是人身保险,并且被保险人是被告。保险基金与本案无关,不属于周某德名下的遗产。美元是周某德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同意进行分割。关于xx路房屋,购买时间是1999年12月,交付房款时间1999年11月23日,签合同及交付房款时间是周某德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在周某德名下的财产被告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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