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遇上遗嘱继承,诵盈律师巧用调解化解困局
原告:陆某4
被告:陆某1、陆某3、陆某2
被告代理律师:赵瑞珀律师
“妈写遗嘱把房子留给弟弟,我们没意见。但这房子还有我的一半啊!”
兄妹三人并非不愿意尊重母亲的意愿。只是,大姐陆某1是房屋的共有人,有50%的份额,而陆某1并不想与弟弟共有这套房子,陆某4也希望能够完整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各执一词,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01.案情介绍
陆先生与张女士是一对老夫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长女陆某1、次女陆某2、长子陆某3、次子陆某4。
2003年8月,陆先生去世。此后,张女士与子女们共同生活,家庭关系总体和睦。
2018年11月,张女士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自己名下的财产由小儿子陆某4继承。2021年1月,她又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内容相同。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各方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均无异议。
问题的焦点在于张女士名下的财产中,有一处特殊的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2107号房屋。这套房屋并非张女士一人所有,而是她与长女陆某1按份共有,两人各占50%份额。房屋登记状态清晰,陆某1的50%份额是她个人的合法财产。
2025年1月,张女士去世。陆某4拿着母亲的遗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女士名下的50%房屋份额由自己继承。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简单的遗嘱继承案件。但原告陆某4的诉讼请求,隐藏着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难题:法院如果仅判决陆某4继承母亲的50%份额,那么判决生效后,陆某4将与陆某1成为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各占50%。而陆某1并不愿意与弟弟共有这套房子,陆某4也希望能够完整取得房屋所有权。
如果双方无法就房屋的处置达成一致,日后还需要另行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势必增加诉累,双方各执一词,导致案件陷入僵局。
02.案件焦点
赵瑞珀律师代理被告陆某1、陆某2和陆某3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
1.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在本案彻底解决纠纷?
2.法院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共有物分割?
3.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什么?
03.调解经过
面对原告“仅诉继承”的程序局限,赵瑞珀律师没有选择被动应诉,而是主动出击,以调解为手段,将继承纠纷与共有物分割问题一并解决。
第一步:洞察程序困局,明确调解必要性
赵律师首先向当事人陆某1、陆某2和陆某3分析了案件的现实处境:如果坚持让法院判决,法院只能判决陆某4继承母亲50%份额,结果就是陆某4与陆某1按份共有房屋。届时,陆某1如果想解除共有关系,还需要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共有物,不仅要再次承担诉讼费、评估费,还要经历漫长的审理周期。与其如此,不如在本案中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
赵律师同时向原告方传递了同样的信息:如果坚持判决,原告只能拿到“一半的继承权”,无法实现取得完整房屋的目的。调解才是双赢的选择。
第二步:设计方案,将“继承”与“共有物分割”合并处理
赵瑞珀律师提出了调解方案:房屋整体归陆某4所有,由其向陆某1支付折价款,购买陆某1的50%份额。折价款的数额,参照房屋市场价值协商确定。
这个方案的精妙之处在于:它绕开了“法院无权在继承案中处分非遗产财产”的程序障碍,通过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方式,将房屋的整体归属和折价款支付一并纳入协议。
第三步:确定折价款数额,促成各方接受
房屋的价值是调解的核心。赵律师协助当事人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了合理估算。经过多轮沟通,各方最终协商出了一个满意的金额。
04.调解结果
在赵瑞珀律师的积极斡旋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107号房屋归陆某4所有,陆某4于2026年12月30日前向陆某1支付折价款300万元,陆某1于收到折价款当日协助陆某4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05.律师解读
赵瑞珀律师在案件结束后深思:当继承遇上共有,调解是最佳出路。
1. 继承纠纷中,法院的裁判权限有限。
在继承纠纷中,法院只能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无权直接处分非遗产部分。
本案中,陆某1名下的50%份额是她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属于张女士的遗产,法院不能在继承判决中直接判归陆某4。这是本案程序困局的根源。
2.按份共有解除需另案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但这一请求需要通过独立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来实现。如果本案走判决路径,陆某4继承后,还需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共有物,耗时耗力。
3. 调解的优势:突破程序限制,一并解决。
调解的最大优势,在于当事人可以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受诉讼请求范围的严格限制。
本案中,各方通过调解协议,将“继承”与“共有物分割”两个法律问题合并处理,陆某1自愿将其50%份额转让给陆某4,陆某4支付折价款。这种安排如果通过判决,法院无法直接作出。
4.折价款的合理性判断。
300万元的折价款,是各方基于房屋市场价值协商确定的。在共有物分割中,折价款的确定通常需要考虑房屋评估价值、双方经济能力、交易税费等因素。本案中各方能够达成一致,体现了互谅互让的精神。
06.案件总结
《孙子兵法》有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法律实务亦是如此。面对程序上的“死结”,专业继承律师不是固守僵化的诉讼路径,而是善于运用调解这一柔性工具,为当事人找到“活路”。
本案也启示我们:在家庭财产传承中,共有状态往往成为纠纷的温床。如果父母在生前能够对共有财产作出明确安排或许可以避免身后的程序困局。家和万事兴,一份调解书,让兄弟姐妹不必反复对簿公堂,这或许正是法律调解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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