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欲按遗嘱继承遗产遭外甥女阻挠,杨律师用时7天调解,助其顺利继承遗产
原告:冯某跃(二妹)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律师
被告:邓某菲(已故大姐冯某婉之女)案例中所有当事人的名字均为化名
“凭什么房子都归你?我妈虽然不在了,可我还是姥姥的亲外甥女,我妈那一份不能少!”昏暗的客厅里,邓某菲红着眼大喊,质问小姨冯某跃,
面对近乎失控的邓某菲,冯某跃强忍失去亲人的悲痛对她说:“朵朵(邓某菲小名),这是你姥姥和姥爷立下的遗嘱……咱们有话好好说。”可邓某菲情绪激动,根本听不进姨妈的话,甩下一句“反正我不会就这么算了”后摔门离去。
冯某跃望着外甥女的背影,不禁心寒:姐姐早逝,父母又接连离世,自己在这世上的亲人,就只剩这个外甥女了,难道这场遗产之争,真的要让仅存的亲情也化为泡影吗?
01、案情简述
父亲冯某胜与母亲袁某梦是再婚组建的家庭,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冯某婉,小女儿冯某跃。姐妹俩长大成人后各自成家,家庭氛围一直温和融洽。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冯某婉年仅40岁便因婚姻破裂离婚,不久又被诊断出胃癌晚期。一年后,这位父母眼中的掌上明珠不幸离世,冯某胜夫妇悲痛欲绝,久久难以释怀。
就在同一年,老两口居住多年的老宅也因城市更新被纳入拆迁范围。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夫妻二人决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2010年6月,他们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各自订立了遗嘱,明确表示自己百年之后,其名下全部个人财产均由小女儿冯某跃继承,同时排除了配偶的共有权。
几年后,拆迁安置完成,冯家获得了海淀某小区的两套房产。虽然房屋登记在冯某胜个人名下,实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日子缓缓流逝,2015年,袁某梦因病去世,2018年,冯某胜也撒手人寰。
本以为告别亲人之后,生活会归于平静,却不料波澜再起。冯某婉去世多年,其独生女邓某菲在送别外公后不久,得知老人留下的遗嘱内容,态度骤变。
她认为自己作为冯某婉的女儿,有权继承外祖父母的一部分财产。“我妈虽然走得早,但我也是他们的外孙女,房子凭什么都归小姨?”在悲痛未散的家庭中,一场围绕“继承权”的较量悄然展开。
为此,冯某跃多次与邓某菲沟通,耐心解释父母立遗嘱的真实用意。她表示自己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对方经济上的补偿,只希望外甥女能尊重父母的遗愿,不要让亲情被误解与对抗撕裂。
但让她失望的是一次次协商无果,两人的关系逐渐僵化,甚至几度濒临决裂。冯某跃感到无力,2025年4月11日,她来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律所了解案情后,杨律师全权代理此案,帮助她依法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并最大程度避免亲情撕裂。
02、案件焦点
本案表面上是一宗常见的遗嘱继承纠纷,实则蕴含着三个核心的法律焦点,涉及遗嘱效力认定、财产性质划分与代位继承适用等多重交锋:
其一,遗嘱效力是否成立?案件的关键在于两位老人于2009年所立的公证遗嘱是否对案涉拆迁安置房具备处分效力。两份公证遗嘱虽形式完备,但系2009年设立,所涉安置房于2013年才交付登记,遗嘱能否有效处分该房产存有争议。
其二,继承方式是否应“先析产再继承”?本案中的两套拆迁安置房虽登记在冯某胜名下,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分割应先明确共有财产的归属份额,即“先析产,后继承”。且冯某跃曾出资并签署协议,亦可能主张特殊共有权。
其三,邓某菲能否主张代位继承?如遗嘱被认定无效或未覆盖全部财产,冯某婉之女邓某菲可依《民法典》第1128条主张代位继承其母在法定继承中的应得份额。
03、调解经过
收案时,距离开庭仅剩不到一周的时间,杨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中,第一时间和诵盈律师团队详细审查了母亲袁某梦和父亲冯某胜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经核实,该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有效法律文书。
杨律师安慰情绪低落的冯某跃道:“您父母既然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就应按遗嘱执行,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席话,让冯某跃心里踏实了不少。
同时指出,像邓某菲这样不愿配合履行遗嘱、主张分割财产的情况在继承纠纷中并不少见,但最终都会依法得到妥善解决。
考虑到双方关系紧张、沟通受阻,杨律师提出了“以诉促调”的策略——即通过先行起诉,将问题置于法院调解框架下,借助司法力量促成双方理性对话与和解。冯某跃对杨律师的分析深表认同,意识到这是当前最稳妥有效的方式。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杨律师敏锐地注意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经诵盈律师团队调查后发现,原被继承人袁某梦与冯某胜婚前曾育有一女高欣然(为冯某跃同母异父的姐姐)。
若该潜在继承人未被列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即便胜诉也可能因程序瑕疵无效。
为此,杨律师主动联系高欣然,征得其书面确认放弃继承权,并提交法院备案,有效排除了程序障碍,为案件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最初双方立场依然僵硬。邓某菲态度强硬,坚持房产应由她分得一半,或至少获得部分产权。
面对遗嘱明确表述,她虽无法从法律上提出有效抗辩,但仍情绪化地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要求多分配部分现金财产作为“补偿”。
面对这一僵局,杨律师果断介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他在调解现场对邓某菲明确指出“袁某梦与冯某胜老人留下的遗嘱是经过公证、形式完备、内容明确的合法遗嘱,依法应予执行。即使您不同意,也无法从法律上阻碍冯某跃依法继承房产。继续僵持,不仅无益于结果,反而可能破坏亲情,得不偿失。”
这一番话让邓某菲表情一怔,明显有所触动。随后,杨律师话锋一转,从亲情角度出发娓娓道来:“冯某跃这些年对你姥姥姥爷尽心照顾,街坊邻居有口皆碑,老人生前感念于心,才留下了这份遗嘱。这是你姥姥姥爷的心意,也是人之常情。更何况你母亲生前住院费、药费也都是你小姨掏的钱。后来你上学读书,你小姨也是对你倾囊相助,你当真不念这些情分了吗?”
听到这里,原本一腔委屈的邓某菲渐渐沉默下来。她不得不承认,母亲去世后,的确是这位小姨在扛起家庭的责任,是她在照料姥姥姥爷的暮年时光。她也认可当年小姨对母亲的照顾和付出。
见对方情绪有所缓和,杨律师趁热打铁,提出事前与冯某跃沟通好的调解方案:
冯某跃愿意给予邓某菲一笔现金补偿,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作为对她情感落差的体谅和弥补。相应地,邓某菲需承诺尊重遗嘱内容,配合完成房屋继承公证手续,今后不再就该遗产事宜继续争执。
调解方案摆在眼前,邓某菲彻底冷静下来。回想起这段时间的僵持争执,她也倍感疲惫。此时听到姨妈肯让步照顾自己,她心中最后一丝芥蒂也逐渐消散。
04、调解结果
2025年4月17日,在法院主持和律师见证下,历时7日,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冯某跃依法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房产,顺利兑现了父母的遗嘱;邓某菲也分得了一定数额的财产补偿,二人避免了对簿公堂的进一步纷争。
至此,这场遗嘱继承风波画上圆满句号。
05、律师解读
本案所涉继承问题,其实涉及到“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法律原则和代位继承制度知识点。
首先,《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遗嘱继承在顺序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其次,《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邓某菲作为冯某婉的女儿,若外祖母没有立遗嘱,在法定继承中她本可以代位继承她母亲应得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但是需要注意: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未对相关财产作出安排——一旦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对财产归属已有明确安排,依法应当优先执行遗嘱内容,代位继承原则在遗嘱涉及的财产上就不再适用。
因此,本案中袁某梦和冯某胜的遗嘱对房产等遗产已有明确处理方式,邓某菲不得主张代位继承来分割这些由遗嘱指定给冯某跃的财产。
最后,《民法典》鼓励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事务,正所谓“家和万事兴”有时候亲人相隔很远,但更多地理解和包容可以让彼此靠得更近。
本案中,面对亲人离世后的利益分歧,双方情绪一度对立。但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与耐心调解下,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情感修复的双重成果。
这样既依法维护了两位老人生前的真实遗愿,又以诚意弥合了原本日渐疏远的亲情裂痕,让原本剑拔弩张的继承纠纷,落幕于一纸调解的温情之中。
06、案件总结
孙子兵法有云:“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意思是,最高明的胜利,不在于你赢了一场硬仗,而是能在不开战的情况下,让对方主动退让、接受你的主张。放在实践中,这不仅是谋略,更是智慧,尤其适用于继承纠纷的调解过程。
本案中,在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冯某跃没有通过一纸判决“赢得”亲情,而是凭借理性、耐心与合法的遗嘱支持。
这样通过调解方式实现权利主张,最终既维护了父母的遗愿,也化解了与外甥女之间的对立与误解。
不战而胜,是对“情与法”双重考验下最温柔的胜利。它不仅彰显了诵盈律师团队处理继承纠纷的专业与智慧,也为更多家庭提供了一条“少撕裂、多和解”的可行路径。法律可以定纷止争,而真正让家庭重归温情的,是对彼此情感的理解与尊重。
案件虽然结束,但诵盈律师也在此提醒:长辈在立遗嘱时,应尽量符合法定形式、明确财产归属并兼顾各方情感,避免留下模糊空间;而晚辈面对遗产问题,更应秉持理性与尊重,体恤长辈的良苦用心,切莫因一时私心破坏多年亲情。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一年,是国内知名的遗产继承领域专业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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